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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一定需要家属同意吗? (原创)

贺银燕
贺银燕副主任医师 副教授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妇产科

历尽十月怀胎之苦的马女士,因“疼痛难忍、家属拒绝 剖宫产 ”而终身一跃,结束了自己和马上要来到新世界的胎儿的生命。

一切看起来这么的可惜。也许大多数人认为,只要坚持那么一会,一切都会有不同。可是,就这一会,却是一个产妇能够承受的边界,不管是我们所知的医院相关的因素,还是背后有我们所不知的社会因素比如,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否融洽和亲密等等。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贺银燕

有人会说,医生没人性啊,宁愿她痛死,也不跟她开刀。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医生,我们要做什么,我们能够做什么?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全世界范围内, 分娩 方式来看,都是鼓励顺产这一自然的生产方式。但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和/或复杂的医学情况--医学指征,需要 剖宫产 终止妊娠;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不存在医学指征需要 剖宫产 的情况下,产妇及家属坚决不要求试产,坚决要求 剖腹产 ,在反复沟通和告知产妇及家属 剖宫产 风险之后,产妇及家属家属仍坚决要求 剖宫产 的时候,会适当放宽 剖宫产 的指征。而几乎所有的产科手术,在知情同意书上,患者本人和其家属,双方都签字同意才可以进行手术,这是因为双方签字,才表明双方都已在了解了目前手术风险的基础上,同意目的诊疗方案。如果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的时间,首先会加强沟通,尽力让双方都知晓并理解,最终达成对治疗方案的一致意见,然后才进行手术等治疗方案。

当然,也有非常紧急特殊情况出现时,特殊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仅仅患者本人签字,就不能进行 剖腹产 等手术吗?确实,在目前的医疗环境下,患者及家属对诊疗方案有分歧时,加强沟通,尽量让患者及家属意见都保持一致;而且,医生的一切执业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这是对医生也是对患者负责任的表现。

对于马女士这样的惨剧发生,我们还需要反省的是:1.能否让 分娩 镇痛多多推广,切实减轻产妇 分娩 那不能忍受的疼痛;2.产程进展过程中,需要加强观察,识别并避免产程中一些引起疼痛烦躁不安的状况,如头盆不称、病理性缩复环等情况出现;3:加强孕期的宣传教育,整个孕期营养均衡,孕妇和胎儿体重保持合适的水平--胎儿体重约3000g左右,孕妇体重增加12.5kg左右,这样才有利于顺利 分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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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05 22:27

贺银燕副主任医师 副教授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妇产科
擅长:子宫及卵巢的良恶性肿瘤(内膜癌)、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生殖免疫学疾病(如反复自然流产等免疫因素)的诊断与治疗,以及新技术、新手段治疗妇科肿瘤性疾病。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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